司法院人民陳情與監察院請求查復及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 第 1 條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人民陳情、監察院函請查復、立法院轉來之人民請願及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等案件,應依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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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人民陳情、監察院函請查復、立法院轉來之人民請願及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等案件,應依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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