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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民陳情、監察院請求查復、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六 關於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之處理 (流程圖如附件四) : 經他機關函轉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請本院參處時,因立法委員對本院並無質詢之權利,為避免其間接質詢,以維憲法體制,應簽請不予答復,於奉後存查或存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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