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民陳情與監察院請求查復及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 第 6 條
六、關於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四),經他機關函轉該文書請本院參處時,因立法委員對本院並無質詢之權利,為避免其間接質詢,以維憲法體制,應簽請不予答復,於奉核後存查或存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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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六、關於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四),經他機關函轉該文書請本院參處時,因立法委員對本院並無質詢之權利,為避免其間接質詢,以維憲法體制,應簽請不予答復,於奉核後存查或存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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