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民陳情與監察院請求查復及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 第 5 條
五、關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來人民請願案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三),該委員會檢送人民請願文書,要求本院提供書面說明,俾作為其開會參考時,除應先會請業務單位就該請願文書表示意見,並將該意見呈核備用外,另應函復告知俟接獲該委員會開會通知後,再行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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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