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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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統稱各機關)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由資訊安全推行小組(以下簡稱資安小組)負責,資安小組應指定緊急聯絡人並公告於各機關內部網站。 各機關得視需要委請外界學者專家提供資訊安全顧問諮詢服務及技術支援協助,並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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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第3條的規定,資訊安全推行小組負責處理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並需要指定緊急聯絡人並公告於各機關內部網站。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各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委請外界學者專家提供資訊安全顧問諮詢服務及技術支援協助,並支付相關費用。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該法規並未提供明確的範例或具體的參考資料。該法規主要是確立了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的職責和相關機制,並提及可以委請外界學者專家提供支援服務。具體的實施方式和相關費用支付標準可能因各機關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需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制定相應細則。
- 家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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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