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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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利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於遭遇資訊安全事件(以下簡稱資安事件)時,能迅速通報及緊急應變處置,在最短時間內回復正常,確保各機關各項業務之順行,訂定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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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第 2 條規定,司法院為確保各機關在遭遇資訊安全事件時能夠迅速通報和緊急應變處置,並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營運,保證各機關之業務順利進行而訂定了本程序。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cp-4628-18053-200.html。 範例:假設某司法院的資訊系統遭受駭客攻擊,造成系統癱瘓和資料外洩的資安事件。根據該作業處理程序第 2 條的規定,該司法院應立即通報資安事件並進行緊急應變處置,例如封鎖駭客入侵點、清除病毒,並儘快修復系統,以恢復正常運作。同時,該院應評估事件的影響範圍並采取相應的措施,例如要求使用者更改密碼、加強訪問權限控制等,以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並保護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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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