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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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對資訊相關職務及工作,應進行安全評估,並於人員進用、工作及任務指派時,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進行必要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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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10條,各機關在進用、工作及任務指派相關人員時,應進行安全評估並評估其適任性。這包括對人員進行必要的考核,以確保其具備相關的資訊安全知識和技能。透過評估和考核的過程,各機關可以評估人員是否具備適當的能力和素質,以確保資訊的安全性和保護國家機密的目的的達成。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例如當某機關需要聘任一位資訊安全專家時,會進行安全評估和考核該專家的相關技能和經驗,以確保他們具備適當的專業能力和對資訊安全的理解,以進行相關的工作和任務指派。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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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