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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各機關人員因工作職責須使用或處理資訊者,應課予機密維護責任,並儘可能簽署書面約定,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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