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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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人員因工作職責須使用或處理資訊者,應課予機密維護責任,並儘可能簽署書面約定,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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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在執行工作職責時如果需要使用或處理資訊,應該承擔機密維護責任,並且應盡可能簽署書面約定,明確負有的責任。這意味著各機關人員擁有確保資訊安全的責任,並且在必要時需要做出相應的保密承諾。 舉例來說,一名檢察官在調查一起犯罪案件時,需要取得相關的證詞和資訊。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11 條的規定,檢察官應當確保這些證詞和資訊的機密性,並在必要時與被提供資訊的人簽署書面約定,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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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