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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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應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建立員工資訊安全認知,提升機關資訊安全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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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12條規定,各機關應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以建立員工對資訊安全的認知,並提升機關的資訊安全水準。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2016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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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