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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各機關負責重要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設計及操作之人員,應妥適分工,分散權責,並依需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人員輪調,建立人力備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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