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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各機關開發資訊系統時,應將系統測試作業及系統正式作業之軟體,分別安裝在不同主機或不同的目錄下作業,使系統測試與正式作業分開處理,避免作業軟體或資料遭意外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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