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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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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開發資訊系統時,應將系統測試作業及系統正式作業之軟體,分別安裝在不同主機或不同的目錄下作業,使系統測試與正式作業分開處理,避免作業軟體或資料遭意外竄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16條規定,各機關在開發資訊系統時,應將系統測試作業及正式作業的軟體分別安裝在不同的主機或不同的目錄下進行操作,以避免作業軟體或資料遭到意外竄改。這樣可以確保系統測試和正式作業分開進行,增強資訊系統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1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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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各機關開發資訊系統時,應將系統測試作業及系統正式作業之軟體,分別安裝在不同主機或不同的目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