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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資訊設備及系統的變更作業,應建立管控措施,對於資訊系統作業中斷及更正等異常事項,應詳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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