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本院利用公眾網路傳送資訊或進行交易處理,應評估可能之安全風險,考量資料傳輸之完整性、機密性、身分鑑別及不可否認性等安全需求,並對資料傳輸、撥接線路、網路線路與設備、對外連接介面及路由器等事項,採行妥適的安全控管措施。
二十三、本院利用公眾網路傳送資訊或進行交易處理,應評估可能之安全風險,考量資料傳輸之完整性、機密性、身分鑑別及不可否認性等安全需求,並對資料傳輸、撥接線路、網路線路與設備、對外連接介面及路由器等事項,採行妥適的安全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