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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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利用公眾網路傳送資訊或進行交易處理,應評估可能之安全風險,考量資料傳輸之完整性、機密性、身分鑑別及不可否認性等安全需求,並對資料傳輸、撥接線路、網路線路與設備、對外連接介面及路由器等事項,採行妥適的安全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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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23條提到,在利用公眾網路進行資訊傳送或交易處理時,應評估可能的安全風險。該條也提到了資料傳輸的完整性、機密性、身分鑑別以及不可否認性等安全需求。此外,該條還指出應對資料傳輸、撥接線路、網路線路與設備、對外連接介面以及路由器等進行適當的安全控管措施。 這一條可以參考法務部所頒布之「資訊及通訊保護管理基準」,該基準是為了保護政府機關、法院和其他相關組織的資訊和通訊系統安全而制定的。根據該基準,資訊和通訊系統應該具備適當的安全控管措施,以確保資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不可否認性。此外,該基準還指出了必須進行的審查和評估程序,以確定系統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並采取相應的措施。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 法務部「資訊及通訊保護管理基準」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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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