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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與外機關間進行資料或軟體資訊交換,應採行必要的資料安全保護措施及賦予有關人員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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