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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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與外機關間進行資料或軟體資訊交換,應採行必要的資料安全保護措施及賦予有關人員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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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22 條的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與外部機構進行資料或軟體資訊交換時,應該采取必要的資料安全保護措施,並給予相關人員安全責任。 這表示當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與外部機構進行資料或軟體資訊交換時,他們需要確保交換的資料不被未經授權的人員存取、竄改或擷取,以保護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此外,相關人員也有責任確保這些安全措施的執行。 例如,當司法院與其他機關共享敏感的法律案件資料時,他們可能會使用加密技術來保護這些資料的傳輸過程。並且他們可能會限制只有特定的人員能夠存取這些資料,並採取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例如使用防火牆和入侵偵測系統來保護內部系統不受外部攻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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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