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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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系統文件(包括系統流程、作業流程、資料結構、檔案格式等)應採行妥適的安全保護措施,防止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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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21 條規定,系統文件(包括系統流程、作業流程、資料結構、檔案格式等)應採行妥適的安全保護措施,以防止不當使用。根據這項規定,機關在處理資訊系統文件時,應確保其安全保護措施得以落實,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不當使用。 相關範例: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資訊系統文件時,應嚴格控制文件的存取權限,僅限授權人員才能查閱、修改或刪除文件。 機關應定期檢查系統文件是否有遭到未經授權的外部人員使用或操控的情況。 系統文件的備份或儲存應採取適當的加密方式,以保護資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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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