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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本院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控管外界與機關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及資源存取。 司法網路由本院資訊管理處統一規劃、建置及管理,本院所屬各機關不得自行將司法網路與外界網路連接。 各機關如為服務民眾,得於公共區域建置無線上網服務,必需與司法網路及機關之資訊設備實體隔離。 各機關區域網路應設置於各機關辦公室內,不得設置於辦公室以外之場所。資訊設備,未經可,不得連接司法網路及司法體系資訊系統,或擅自修改本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設備相關系統設定。 同仁自行攜帶之可攜式資、通訊設備(如智慧型手機)得使用無線網路服務功能,惟必需與本院司法網路實體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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