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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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控管外界與機關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及資源存取。 司法網路由本院資訊管理處統一規劃、建置及管理,本院所屬各機關不得自行將司法網路與外界網路連接。 各機關如為服務民眾,得於公共區域建置無線上網服務,惟必需與司法網路及機關之資訊設備實體隔離。 各機關區域網路應設置於各機關辦公室內,不得設置於辦公室以外之場所。資訊設備,未經核可,不得連接司法網路及司法體系資訊系統,或擅自修改本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設備相關系統設定。 同仁自行攜帶之可攜式資、通訊設備(如智慧型手機)得使用無線網路服務功能,惟必需與本院司法網路實體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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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25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本院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設置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控制外界與機關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及資源存取。 這表示司法院及其相關機關在與外界網路連接時,需要有防火牆等安全設備,以確保資料的傳輸安全並限制資源存取。 2. 司法網路由本院資訊管理處統一規劃、建置及管理,機關不得自行將司法網路與外界網路連接。 這表示司法院的資訊管理處負責統一規劃、建置和管理司法網路,機關不得自行和外界網路連接,以保障資訊系統的一致性和集中管理。 3. 如有需要服務民眾,機關可在公共區域提供無線上網服務,但必須與司法網路及機關資訊設備隔離。 這表示如果機關需要在公共區域提供無線上網服務給民眾,應該與司法網路和機關的資訊設備隔離,以確保資訊安全。 4. 機關區域網路應設置於辦公室內,不得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設置。資訊設備未經核可不得連接司法網路及司法體系資訊系統,或擅自修改本院及所屬機關資訊設備相關系統設定。 這表示機關的區域網路應該設置在辦公室內,不得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設置。未經核可的資訊設備不得連接司法網路和司法體系的資訊系統,也不得擅自修改相關系統設定。 5. 自行攜帶的可攜式資、通訊設備(如智慧型手機),只有在與司法網路實體隔離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無線網路服務功能。 這表示自行攜帶的可攜式資、通訊設備(例如智慧型手機)只有在與司法網路實體隔離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無線網路服務功能,以確保資訊安全。
- 惟名詞
- 核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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