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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各機關利用網際網路公布及流通資訊,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機關網站存有個人資料及檔案者,應加強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個人隱私資料遭不當或不法之竊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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