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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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機關利用網際網路公布及流通資訊,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機關網站存有個人資料及檔案者,應加強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個人隱私資料遭不當或不法之竊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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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26 條規定,各機關在利用網際網路公布及流通資訊時,應進行資料安全等級評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具有機密性、敏感性或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機關網站如存有個人資料及檔案,應加強安全保護措施,以防止個人隱私資料被不當或不法地竊取和使用。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 法令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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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