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各機關採購資訊軟硬體設施,應依國家標準或權責主管機關訂定之政府資訊安全政策,研提資訊安全需求,並列入採購規格。 各機關發展及應用加密或電子簽章技術,應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密碼模組產品。 各機關採購密碼模組產品,應請廠商提出輸出許可或相關授權文件,確保密碼模組之安全性,並避免採購金鑰代管或金鑰回復功能之產品。
二十七、各機關採購資訊軟硬體設施,應依國家標準或權責主管機關訂定之政府資訊安全政策,研提資訊安全需求,並列入採購規格。 各機關發展及應用加密或電子簽章技術,應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密碼模組產品。 各機關採購密碼模組產品,應請廠商提出輸出許可或相關授權文件,確保密碼模組之安全性,並避免採購金鑰代管或金鑰回復功能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