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二十八、各機關應依執行法定任務之實際需要,賦予各級人員必要的系統存取權限;其使用本院所提供之資訊系統或網路服務者,依其工作性質及內容,授權使用權限表公告於司法院內網(網址:http://www.intraj ),並由本院資訊管理處定期檢討修正。 各機關相關人員因業務之必要,須於前項授權使用權限表外特別授權使用者,應由該機關備文向本院資訊管理處提出申請授權。各機關人員取得系統及網路使用授權,限於公務使用,並應保持行政中立,禁止發表個人政治立場、或為人身攻擊等非公務用途之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28 條,各機關應依照執行法定任務的實際需要,賦予各級人員必要的系統存取權限。該要點還提到,使用司法院提供的資訊系統或網路服務的人員,根據工作性質和內容,應被授予使用權限表中的授權,並且該權限表應公告在司法院內部網中。此外,根據業務上的需要,各機關相關人員還可以根據特殊授權使用權限表外的授權,但必須向司法院資訊管理處提出申請。所有取得系統和網路使用授權的人員,僅限於公務使用,並且應保持行政中立,禁止利用系統和網路進行個人政治立場的發表或攻擊他人等非公務用途。
- 行政中立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