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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各機關應依執行法定任務之實際需要,賦予各級人員必要的系統存取權限;其使用本院所提供之資訊系統或網路服務者,依其工作性質及內容,授權使用權限表公告於司法院內網(網址:http://www.intraj ),並由本院資訊管理處定期檢討修正。 各機關相關人員因業務之必要,須於前項授權使用權限表外特別授權使用者,應由該機關備文向本院資訊管理處提出申請授權。各機關人員取得系統及網路使用授權,限於公務使用,並應保持行政中立,禁止發表個人政治立場、或為人身攻擊等公務用途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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