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各機關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措施,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各機關應依作業系統及安全管理需求,要求使用者定期更新密碼。 對機關內外擁有系統存取特別權限之人員,應建立使用人員名冊,加強安全控管,密碼更新周期最長以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 各機關應定期及於系統異動、人員職務異動時,審查使用者之存取權限,並做必要之調整。
二十九、各機關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措施,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各機關應依作業系統及安全管理需求,要求使用者定期更新密碼。 對機關內外擁有系統存取特別權限之人員,應建立使用人員名冊,加強安全控管,密碼更新周期最長以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 各機關應定期及於系統異動、人員職務異動時,審查使用者之存取權限,並做必要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