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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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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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30條,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只能出於公務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私自為公務以外的目的使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必須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這意味著司法院及其機關的人員在查詢資料時,只能在執行公務的範圍內使用識別碼和密碼。如果將這些資訊用於公務以外的目的,就違反了法規。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檔案是指為特定目的而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中的個人資料的集合。在這種情況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就屬於一個個人資料檔案。上訴人申請提供的「全國前案紀錄表」就是請求製作出該個人資料檔案的複本。 因此,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被上訴人有權拒絕提供「全國前案紀錄表」,並限制他人讀取系爭檔案內容。這是出於保護個人資料隱私的合理保密措施。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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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