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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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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機關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機關相關人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1 條,各機關在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的軟硬體設施時,必須由相關機關人員監督及陪同才能進行。這條要點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委託的廠商在建置及維護過程中能夠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範和程序,以確保機關資訊的安全性。具體執行時,機關應指派專門的人員負責監督和陪同廠商在建置及維護過程中的各個步驟,以確保所有作業都符合相應的安全要求和標準。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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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各機關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機關相關人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