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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九、資訊資產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資料資產:如資料庫及資料檔案、系統文件、使用者手冊、訓練教材、業務永續運作計畫等。 (二)軟體資產: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發展工具及公用程式等。(三)實體資產:如電腦主機、通訊設備、媒體資料及其他技術設施。 (四)技術服務資產:如電腦、通信服務及其他技術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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