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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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機關應建立重要資訊資產目錄、擁有者及安全等級分類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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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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