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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各機關基於實際作業需要,得發系統通行密碼供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廠商使用,並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契約結束或人員異動時應立即取消其使用授權及通行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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