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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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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機關基於實際作業需要,得發系統通行密碼供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廠商使用,並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契約結束或人員異動時應立即取消其使用授權及通行密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37條,各機關可為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廠商核發系統通行密碼,但應對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進行規範與限制。當契約終止或人員變動時,應立即取消其使用授權及通行密碼。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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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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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7 條規定:「三十七、各機關基於實際作業需要,得核發系統通行密碼供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廠商使用,並規範及限制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