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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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機關基於實際作業需要,得核發系統通行密碼供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廠商使用,並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契約結束或人員異動時應立即取消其使用授權及通行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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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37條,各機關可為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廠商核發系統通行密碼,但應對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進行規範與限制。當契約終止或人員變動時,應立即取消其使用授權及通行密碼。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37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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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