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系統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及版本異動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腦病毒等危害系統安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