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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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系統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及版本異動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腦病毒等危害系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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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36條的規定,如果機關要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應在系統生命週期的初始階段就考慮到資訊安全的需求。而系統的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和版本異動等作業,也應該有安全管制措施,以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和電腦病毒等對系統安全造成危害。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tw/rs04/04_00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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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