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44 條
快速跳轉
四十四、各機關應評估各種人為及天然災害對機關正常業務運作之影響,訂定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及相關人員之權責,並定期演練及調整更新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44條,各機關應評估各種人為及天然災害對機關正常業務運作之影響,並制定相關的緊急應變和恢復作業程序,明確相關人員的權責。此外,各機關還需要定期進行演練,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和更新計畫。根據這項規定,機關需要確保在災害發生時能夠有效應對,恢復業務運作,並減少業務中斷的影響。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