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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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各機關應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在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應依規定之處理程序,立即向權責主管單位或人員通報,採取反應措施,必要時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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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45條提到了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的重要性。在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各機關應立即向權責主管單位或人員通報,並根據規定的處理程序,採取必要的反應措施。如果有需要,也應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進行偵查。 根據這項法規,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應該擁有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以應對可能發生的資訊安全問題。當發生事件時,應立即通報權責主管單位或人員,確保事件能夠及時得到處理。同時,根據規定的程序,必須採取相應的反應措施,以解決或降低損害。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進行偵查,以便找出事件的來源和影響。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45條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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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