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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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情形變更時,應由關係人檢同證明文件向水利會提出申請,水利會接到關係人申請書時,應即登記收件日期、編號、查對灌溉地籍資料並派員實地勘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填發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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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第2條,當土地的灌溉或排水受益情況發生變更時,關係人應向水利會提交申請,水利會在接到申請書時,應當記錄收件日期、編號,并查核灌溉地籍資料,並派員实地勘查核定,然后填发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例如,如果某个农田在灌溉或排水受益情况发生变更时,农民应向水利会提出申请,水利会会在接到申请书之后,记录收件日期、编号,然后派人到实地进行勘查核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
- 關係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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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