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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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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關係人未辦理申請時,得由水利會查明事實逕行處理並通知關係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申請複查,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通知書無法送達關係人時,得由水利會在該屬工作站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第3條,當關係人未辦理申請時,水利會可以查明事實並進行處理,並通知相關人士。如果有異議,應在十日內提出複查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當通知書無法送達給關係人時,水利會可以在相關工作站公告通知事項。 這個法規是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制定的規定。根據該通則第10條,農田水利會的任務包括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也包括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等。根據第14條,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符合該條規定的受益人都是會員,並享有相應的水利設施使用權。 根據農田水利會農地重劃區經費專戶設置運用及管理要點第2點、第4點規定,農田水利會所有已辦理農地重劃區內登記為其所有之水路用地,如變更用途後所得之價款應存儲於農田水利會設置的專戶,並專款專用於農地重劃區的水路管理維護修繕工程費用。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 2. 內政部農田水利局網站:https://www.wra.gov.tw/

  • 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複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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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前點關係人未辦理申請時,得由水利會查明事實逕行處理並通知關係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