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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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之關係人如下: (一) 公有耕地: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 私人耕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 出租耕地: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 放領耕地:承領人。 上列之關係人,如係法人時,為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如係未成年者,為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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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第4條,該條規定了四種關係人的定義。第一種是公有耕地,指的是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的代表人;第二種是私人耕地,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第三種是出租耕地,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權人和承租人或永佃權人;第四種是放領耕地,指的是承領人。如果是法人的話,則為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則為其法定代理人。 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第4條
- 關係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永佃權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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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