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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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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變更處理原則如下: (一) 下列土地應編為灌溉地: 凡灌溉地或暫停灌溉地經整地或水利設施改善後可享受灌溉或排水之利益者,均應編為灌溉地。 (二) 下列土地得編為暫停灌溉地: 1.偏高地:耕地經填高及農地重劃區未經整地耕作並無引水灌溉者。 2.流失、沖積地:遭遇天災地變、耕地被洪水沖積形成高地或流失,短時期未能復耕引水灌溉者。 3.隔絕地:灌溉排水系統,因遭遇破壞或阻礙,致耕地不能灌溉或排水不良者。 4.其他:堆置場、晒物場或因特殊事故,短期內無法享受灌溉、排水利益之耕地。 (三) 下列用途之土地,應劃編為非灌溉地: 1.建地:興建房屋、祠廟、工廠及其他建築物或供為庭院、運動場者。 2.雜項地:市場、屠宰場、停車場、墓地、污穢物地、公用廁所等公共設施及附屬地、窯業工廠、公共水井及附屬地等。 3.特定地:耕地經政府准編為工業區、都市計畫區 (不包括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 或徵用為軍事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等用途而無耕種者。 4.其他:耕地被利用為灌溉、排水路、堤防、道路、鐵路、農路、防風林等用地者。 (四) 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編定為農業用地者,應由關係人於申請時檢具有關機關核准變更使用之文件。但無法檢具證明文件者應編為暫停灌溉地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涉及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的處理原則如下: 1. 凡原本非灌溉地或暫停灌溉地,但經過整地或水利設施改善後能夠享受灌溉或排水的利益的土地,應被劃為灌溉地。 2. 偏高地:指經過填高或農地重劃區未經整地耕作且無引水灌溉的耕地。 3. 流失、沖積地:指遭遇天災地變、耕地被洪水沖積形成高地或流失,短時期內無法使用引水灌溉的耕地。 4. 隔絕地:指因灌溉或排水系統遭受破壞或阻礙,致使耕地無法進行灌溉或排水的情況。 5. 其他:指堆置場、晒物場或因特殊事故而短期內無法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的耕地。 至於非灌溉地,該項法規明確指出以下土地應被劃為非灌溉地: 1. 建地:指興建房屋、祠廟、工廠或其他建築物,以及用於庭院、運動場等目的的土地。 2. 雜項地:指市場、屠宰場、停車場、墓地、污穢物地、公用廁所等公共設施及附屬地,以及窯業工廠、公共水井及附屬地等。 3. 特定地:指原本是耕地,經過政府核准劃為工業區、都市計畫區(不包括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或徵用為軍事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等用途而無法耕種的土地。 4. 其他:指原本是耕地,但被用於灌溉、排水路、堤防、道路、鐵路、農路、防風林等用途的土地。 此外,第4項規定提到若第一和第二項的土地被劃為農業用地,則使用人需要提供相關機關核准變更使用的文件。如果無法提供證明文件,該土地將被劃為暫停灌溉地處理。 以上的釋義解說主要參考了內政部台內地字第八三○二二一三號函示以及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

  • 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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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變更處理原則如下: (一) 下列土地應編為灌溉地: 凡非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