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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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兼職,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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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條,這項原則是由教育部制定,目的是為了規範公立學校內專任教師的兼職行為。根據這項原則,教師在兼職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 教師只能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已立案的私立學校、行政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或團體、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的機構或團體以及新創生技新藥公司等單位兼職。 - 教師的兼職必須與其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 - 教師不能兼任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的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對於某些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例如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獨立董事的教師,或是符合特定條件的新創生技新藥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該職務。 - 教師在兼任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外部監察人等職務時,該公司必須是已於我國第一上市的外國公司或計畫在我國申請第一上市的外國公司。 - 教師不能兼任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法律專業職務。 這項原則的制定是為了限制教師的兼職行為,確保教師的兼職都符合法律規定,並避免教師的兼職行為對其教學工作產生不利影響。 參考資料: 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教育部發布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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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