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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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依本原則及相關法規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範圍、限制及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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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2條,教師在兼職時需遵守本原則及相關法規。然而,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在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兼課、兼職範圍、限制及程序方面則需按照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義。這表示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在這些方面的兼職行為將受到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並由相關機關來決定。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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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