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依本原則及相關法規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範圍、限制及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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