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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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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不得經營商業。但依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項規定兼任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教師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學校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學校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條的規定,教師原則上是不得經營商業的。然而,根據該條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項的規定,若教師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則不在經營商業的限制之內。 法條中提到的經營商業,包括擔任公司發起人、公司負責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若教師在入職前擔任上述職務或經營事業,則在入職時需辦理解任登記手續,最遲應於入職時提出書面辭職,並在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手續,同時向學校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然而,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在限期內完成解任登記手續,且經學校同意,則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在完成解任登記之前,教師不得參與經營商業活動或領取報酬。 請注意,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的解釋,並以最新的法律資料為基礎進行分析。

相關函釋 1

  • 監察人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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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條規定:「三、教師不得經營商業。但依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項規定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