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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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不得經營商業。但依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項規定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教師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學校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學校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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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條的規定,教師原則上是不得經營商業的。然而,根據該條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項的規定,若教師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則不在經營商業的限制之內。 法條中提到的經營商業,包括擔任公司發起人、公司負責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若教師在入職前擔任上述職務或經營事業,則在入職時需辦理解任登記手續,最遲應於入職時提出書面辭職,並在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手續,同時向學校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然而,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在限期內完成解任登記手續,且經學校同意,則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在完成解任登記之前,教師不得參與經營商業活動或領取報酬。 請注意,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的解釋,並以最新的法律資料為基礎進行分析。
相關函釋 1 則
- 監察人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惟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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