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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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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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8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可以制定比本原則更嚴格的規定。也就是說,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可以根據需要增加進一步的限制或要求,以確保教師兼職的行為符合法規和相關規定。具體的規定和要求需要參考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制定的規範文件或相關法規。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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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