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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之兼職時數得由各校自訂兼職時數上限規範,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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