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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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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6條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欲兼任出版組織的顧問及編輯職務,需要遵守以下幾項規定: 一、不得從事商業行為。 二、不得與其職務及職權相矛盾。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的工作。 其中,對於第一項的「不得有商業行為」,可以參考最新的「教育部公立學校教師兼職業務許可處理辦法」。這個辦法明確規定了公立學校教師兼職業務許可的申請、審核與許可程序,同時也提到了教師兼職業務的範圍與限制。在這個辦法中,也提到了教師兼職業務包括講座、專業諮詢、寫作、專題演講等,但同時也明確指出教師不得從事與其教師職務相牴觸的商業行為。 至於第二項的「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可以參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教評會設置辦法等法規。這些法規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義務、評審程序及相關的訴訟途徑等。在這些法規中,對於教師的職務及職權有一定的規定,並要求教師在履行職務時需遵從相關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並避免與其職務相牴觸。 最後,第三項的「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可以參考教育部發布的相關規範文件,例如「公立學校教科圖書審定作業要點」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及管理要點」等。這些規範文件明確規定了教科圖書審定作業及學校教科圖書的選用與管理程序,並要求參與者保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總結來說,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6條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出版組織的顧問及編輯職務,需要遵守不得有商業行為、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以及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等規定。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教育部公立學校教師兼職業務許可處理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教評會設置辦法、公立學校教科圖書審定作業要點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及管理要點等。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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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6 條規定:「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