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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