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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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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兼職數目,除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級學校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9條的規定,教師的兼職數目由各級學校自行決定,除非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外的規定。根據最近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各級學校會根據需求和學校的特定情況來制定兼職數目的規定。例如,在某些學校中,一位教師可能被允許兼職一個額外的教學職位,而在其他學校中,則可能只允許兼職一個特定的行政職位。這些規定的制定和調整是根據學校的實際需求和政策目標。

  • 行政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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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9 條規定:「九、教師兼職數目,除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級學校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