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妥適處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於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及陸海空軍刑法於同日修正施行後軍法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軍法案件及司法機關移送軍法機關之案件,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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