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適處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於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及陸海空軍刑法於同日修正施行後軍法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軍法案件及司法機關移送軍法機關之案件,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一條,此項注意事項的目的是要妥善處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於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以及陸海空軍刑法於同日修正施行後軍法機關移送給司法機關的軍事案件,以及司法機關移送給軍事機關的案件。根據第一條的描述,此注意事項主要是提醒相關的執法機關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應該注意的事項。 在所提供的文本中,沒有提到此注意事項的內容或詳細內容的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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