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現役軍人除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外,均歸司法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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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現役軍人的犯罪行為除了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列舉的罪行之外,都應由司法機關進行審判。這表示現役軍人在犯下非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所規定的罪行時,不再受到軍法機關的追訴和審判。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名現役軍人被指控盜竊市民的財物,這個案件將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審判,而不是軍事法庭。 資料來源:《國家安全法》修正案及相關法律解讀。 (資料來源純屬虛構,並非真實存在的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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