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原在軍事法院初審、上訴或抗告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由相對等之法院接辦,其性質為因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業務移轉,並非有無審判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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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因此,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的注意事項第3條所述,若原在軍事法院初審、上訴或抗告中的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則應由相對等的法院接辦。這是因為案件轉移是因審判機關的變更而引起的業務轉移,並非有關審判權的問題。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上述文本,並無提到注意事項第3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得知注意事項第3條中所述的細節內容及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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