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在軍事法院初審、上訴或抗告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由相對等之法院接辦,其性質為因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業務移轉,並非有無審判權之問題。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因此,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的注意事項第3條所述,若原在軍事法院初審、上訴或抗告中的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則應由相對等的法院接辦。這是因為案件轉移是因審判機關的變更而引起的業務轉移,並非有關審判權的問題。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上述文本,並無提到注意事項第3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得知注意事項第3條中所述的細節內容及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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