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法院移請軍法機關接辦之案件,亦屬審判機關變動所生之業務移轉,無庸先為不受理之判決,僅以他結為由逕行報結。書記官應儘速檢齊卷證函送相對之軍事法院。 其處理情形,準用第三點、第四點之規定,移送函並應副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當法院將案件移請軍法機關接辦時,應將案件移送給相對應的軍事法院處理。法院在處理這種情況時,不應以不受理為由直接結案,而是應儘快檢查文件,並寄送移送函給相對應的軍事法院。在此處理過程中,應根據第三點和第四點的規定,將移送函副知給被告及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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