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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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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院移請軍法機關接辦之案件,亦屬審判機關變動所生之業務移轉,無庸先為不受理之判決,僅以他結為由逕行報結。書記官應儘速檢齊卷證函送相對之軍事法院。 其處理情形,準用第三點、第四點之規定,移送函並應副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當法院將案件移請軍法機關接辦時,應將案件移送給相對應的軍事法院處理。法院在處理這種情況時,不應以不受理為由直接結案,而是應儘快檢查文件,並寄送移送函給相對應的軍事法院。在此處理過程中,應根據第三點和第四點的規定,將移送函副知給被告及其辯護人。

  • 書記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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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法院移請軍法機關接辦之案件,亦屬審判機關變動所生之業務移轉,無庸先為不受理之判決,僅以他結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