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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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鄰疑義事件有下列情形者,不適用本規則: 一、鄰房建築基地境界線與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工程工地開挖境界線之水平最短距離大於基礎開挖深度三倍以上。 二、鄰房建築基地範圍境界線與僅領有拆除執照之工程建築物結構體邊界線之水平最短距離大於該建築物結構體深度三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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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21 條,有以下情形的損鄰疑義事件不適用本規則: 1. 鄰房建築基地境界線與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工程工地開挖境界線之水平最短距離大於基礎開挖深度三倍以上。 2. 鄰房建築基地範圍境界線與僅領有拆除執照之工程建築物結構體邊界線之水平最短距離大於該建築物結構體深度三倍以上。 例如,在一次損鄰疑義事件中,鄰房建築基地境界線與領有建造執照的工程工地開挖境界線之最短距離大於基礎開挖深度的三倍以上,那麼該事件不適用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的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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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