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20

快速跳轉

依本規則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時,鄰房所有權人之地址以建物登記謄本登載資料為準;其未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者,以都發局查得之資料為準;受損疑義戶、受損戶地址以陳情書所載地址或其會勘時登錄地址為送達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提供的資訊,本文並沒有提及「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20 條」的內容,無法針對此條款進行解釋。

  • 所有權名詞
  • 陳情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依本規則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時,鄰房所有權人之地址以建物登記謄本登載資料為準;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