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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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時,鄰房所有權人之地址以建物登記謄本登載資料為準;其未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者,以都發局查得之資料為準;受損疑義戶、受損戶地址以陳情書所載地址或其會勘時登錄地址為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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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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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名詞
- 陳情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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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