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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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 (二) 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三) 選派法官助理參加司法人員研習所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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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7條是關於法官助理在職訓練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條文內容,法官助理的在職訓練可以根據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1. 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即由二審法院負責組織和執行法官助理的在職訓練。 2. 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各法院也可以自行組織和執行法官助理的在職訓練。 3. 選派法官助理參加司法人員研習所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法官助理可以被選派參加司法人員研習所定期舉辦的在職訓練。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各單位舉辦研討會時,可以根據業務狀況,為法官助理酌撥名額供其參加。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對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7條進行的釋義。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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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