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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 (二) 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三) 選派法官助理參加司法人員研習所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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