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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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 (審判長) 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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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8條規定,法官助理的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的運用情形,並且可以機動調整法官助理的工作分配和運用。 根據《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法官助理是根據庭長(審判長)的需要配置的,以協助庭審理案件和執行相關工作。在這條規定中,強調了庭長應該關注法官助理的運用情況,並且能夠靈活調整法官助理的工作分配和運用方式。這可以確保法官助理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職能,提高庭審案件的效率和質量。 舉例來說,如果某一庭審理的案件有較多的法律問題需要分析和資料蒐集工作,庭長可以酌情增加該庭的法官助理數量,以應對這些需求。同樣地,如果某一庭審理的案件較少或需要較少法官助理的工作,則庭長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整,以確保法官助理的運用更加合理和有效。這樣可以使得法官助理的工作分配更具彈性和適應性,維護庭審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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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