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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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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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規,律師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往還應酬,且律師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對司法人員的職業限制有所規定。此外,法院組織法也對法官助理的職位做了相關規定。 然而,在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或涉及到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9條,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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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