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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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依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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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20 條規定,當聘期屆滿四年需要重新聘用的法官助理,若仍然在同一法院服務,可以予以更換協助的法官。這表示法官助理在同一法院服務足夠長的時間後,有機會被調換到幫助其他法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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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