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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依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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