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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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應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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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第3條,法官助理的招考或遴選應該同時考慮到法律以外的專業人才需求。這意味著法院在招募法官助理時應該考慮到不僅僅是法律專業,還應考慮到其他領域的專業技能和知識。這樣的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能夠擁有多元化的專業背景和能力,以更好地應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和法律問題。舉例來說,如果法院需要處理一個與科技或財務相關的案件,他們可能會選擇一位具有相關背景的法官助理,以提供專業的意見和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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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