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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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權責法院如下: (一)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辦理。 (二)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 (少年) 法院自行辦理。 (三) 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自行辦理。 (四)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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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4條,各級法院對於法官助理的招考或遴選的權責如下: (一)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有權自行辦理法官助理的招考或遴選。 (二)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可以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少年)法院自行辦理。 (三) 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有權自行辦理法官助理的招考或遴選。 (四)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可以自行辦理或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這意味著各級法院對於法官助理的招考或遴選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辦理,或者由其他相關法院統籌辦理。具體的辦理方式會依照法院的層級和地區情況而有所差異。
- 行政法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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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