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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權責法院如下: (一)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辦理。 (二)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 (少年) 法院自行辦理。 (三) 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自行辦理。 (四)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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